申请人:布莱克恩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3083号“BLACK EM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7719079号“BLACKEMBER”商标、第47728953号“BLACKEMBER”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两份异议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6909号图形商标、第1451669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