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雨晴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73875号“花涧记HUAJI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6795938号“花涧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其余核定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