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98685号“FRAP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APPE 60798685

阅读:84806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南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8685号“FRAP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6213号“FRA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深圳市南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98685号“FRAP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6213号“FRA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法语中有明确含义,其字母“E”上有标调,更加明显。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申请商标为法语,其具有明确含义,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吧提供的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冷冻过的、冰镇的、冰镇饮料”,其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寄宿处预订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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