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玩乐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5670号“爱玩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307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院;保健;美容院;动物育种;兽医辅助;宠物饲养;人工授精(替动物);动物饲养”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