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7617号“博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5938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