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2288号“炫迈 S CHE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鉴于第56157244号商标、第53025960号商标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614183号商标、第22765538号商标、第22765052A号商标、第39284539号商标、第26338560号商标、第3457810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