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耀雪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6538号“耀雪冰雪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96061号“雪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之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统计、情况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冰雪世界”文字在复审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文字“耀雪”与引证商标文字“雪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囤积商标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