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9689号“雷电所 Raiden Instit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913号“雷电”商标、第23043993号“雷电单车”商标、第18830462号“雷电射击”商标、第19127763号“RAID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