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峨山县龙潭印香绿色农产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6332号“龙潭印香 Longtan 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0937A号商标、第7394484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