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伯特及舒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9712号“FUR STUBBLE C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7266号“ilof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73987号“THEF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fur” 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字母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护肤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头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