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小金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3350号“小金豆XIAOJIND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409号“金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39312号“金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51057号“金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838687号“金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5332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9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小金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文字“金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刷用石灰浆、粉刷用石灰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镶玻璃用油灰、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