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领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5693号“艾拓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ITORQUE”的音译,直译为“智能扭矩”,申请商标并未刻意突出“氪”的化学元素性质。“氪”是一种化学元素,与指定商品无关,指定商品亦不会存在“氪”元素,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艾拓氪”作品登记信息、产品介绍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扳手(手工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