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02069号“数智家博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智家博会 63002069

阅读:46230 2022-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智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2069号“数智家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6971号“数智传播”商标、第27418271号“BAI DU百度 数智”…

  申请人:杭州智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2069号“数智家博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6971号“数智传播”商标、第27418271号“BAI DU百度 数智”商标、第56655056号“数智农批”商标、第57375374号“有 数智”商标、第57924662号“数智农批”商标、第60589284号“数智方案”商标、第61382570号“数智农批”商标、第61900303号“数智家医”商标、第61902754号“数智家医”商标、第61905701号“数智家医”商标、第61908817号“数智家医”商标、第61920738号“数智家医”商标、第62140648号“数智轻工”商标、第62272035号“数智经销蓉城论道”商标、第62725406号“数智传播”商标、第62769283号“数智招聘”商标、第56204895号“58 智数”商标、第17481640号“智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非对服务特点的阐述,不会造成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我局于2022年对引证商标六、八至十四、十六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六、八至十四、十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六、八至十四、十六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数智”,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十七中的“智数”部分及引证商标十八亦可认读为“数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七、十八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引证商标三至五、七、十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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