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舜派(保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9446号“024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90435号“024”商标、第56923042号“零贰肆 #024”商标、第30188145号“零点贰肆 024 ZERO TWENTY-F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芽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024”,在元素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