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牛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6163号“牛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3990436号“牛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1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于2022年对第62450397号“壮根牛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