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程文化旅游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8130号“暖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2650号“暖村”商标、第19008892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等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驳回通知除援引引证商标一、二外,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008421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13、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制香肠用肠衣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三亦可认读为“暖村”,与申请商标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