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1286号“台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6157号“台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64122号“台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62044号“台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百度的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汉字“台亚”构成,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