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05996号“昌昇达CHANG SHENG 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昌昇达CHANG SHENG DA 51205996

阅读:106860 2022-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昌盛达机械(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51205996号“昌昇达CHANG SHENG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35230409号“昌盛达”商标、第4…

  申请人:昌盛达机械(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51205996号“昌昇达CHANG SHENG 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35230409号“昌盛达”商标、第4600537号“昌盛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若争议商标继续有效,将会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其他商标裁定电子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第178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来我局领取答辩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锯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加工塑料用模具、木材加工机等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的除“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阀(机器部件)、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贴标签机(机器)、3D打印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加工塑料用模具、木材加工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相差中间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阀(机器部件)、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贴标签机(机器)、3D打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阀(机器部件)、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贴标签机(机器)、3D打印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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