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THEART MEDICAL 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44类第1602976号“ATHEART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387557号商标、第10387585号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