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采财富(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0971号“K11 ECO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5129号“K11”商标、第18350642号“K11 MUSEA”商标、第18350643号“K11 MUSEA”商标、第17295326号“K 11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与申请人已提交转让申请,一旦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为不同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K11 ECOAST”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K11”、“K11 MUSEA”、“K 11 CLUB”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院;美容院;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宠物清洁;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