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饶平县文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2952号“文记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6332号“文记棒棒鸡”商标、第56870586号“文记棒棒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肚等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注册;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均是“文记”,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牛肚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