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永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8547号“港香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识读为香港。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港香”逆序为“香港”,香港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