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吾声吾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61932号“美天美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奶制品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6012068号“美天美”商标、第10737877号“美天美时 GOODDAY GOODTIME”商标、第10993893号“美天美点”商标、第58530421号“美天美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引证商标一、三、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食用果冻。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奶制品,故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制品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