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15929号“锦绫毓绣 绣 JINLINGYUX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锦绫毓绣 绣 JINLINGYUXIU及图 63215929

阅读:104653 2022-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绍兴柯桥锦灵毓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绍兴柯桥锦灵毓绣墙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5929号“锦绫毓绣 绣 JINLINGYU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及深刻寓意,不会使消…

  申请人:绍兴柯桥锦灵毓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绍兴柯桥锦灵毓绣墙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5929号“锦绫毓绣 绣 JINLINGYUX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内涵及深刻寓意,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包含“锦绫”二字的众多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显著性与标识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绣”、“锦绫毓绣”及其对应拼音“JINLINGYUXIU”、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其所含“锦绫”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成分、功能、原材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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