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拥友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蒂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5147号“Artiph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8542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材料;
2、淘宝网站“立特尔乐器”店铺的资质信息材料;
3、“Artiphon”延音踏板的商品详情信息截图材料;
4、“Artiphon”延音踏板的产品销售订单信息及消费者评价信息截图材料;
5、产品照片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低音提琴(乐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09月14日至2021年09月13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显示:申请人授权深圳市立特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28年4月13日。被许可使用人是淘宝店铺“立特尔乐器”的经营者。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显示:淘宝店铺“立特尔乐器”售卖的商品包括“Artiphon”延音踏板。虽然上述店铺向案外人销售了“Artiphon”延音踏板,但是关于“Artiphon”延音踏板的交易时间(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2月6日)及消费者评价时间(2021年11月-12月)均不在复审期间内。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且仅凭证据5不足以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于复审期间内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