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纶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4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14386号“管道机械ABL及图”商标、第19950786号“BKLSK及图”商标、第12780477号图形商标、第18506999号“贝加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含图形及引证商标三表现事物、构图元素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