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傅博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阳光惠远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2979号“ECO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整体无特定含义,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申请且注册成功的中文商标“爱可卡乐”读音相吻合,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截图、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ECOCOLOR”构成,可译为“生态的颜色”。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纺织品染色等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品质、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