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森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3946号“龙凤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2307号“龙凤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