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55816号“MANHAS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NHASSET 61655816

阅读:143367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曼哈赛专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816号“MANHAS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5类上成功注册过“MANHASSET”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3166号“MANHASS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曼哈赛专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5816号“MANHAS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15类上成功注册过“MANHASSET”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3166号“MANHASS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或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进入转让程序,申请人亦未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MANHASSET”,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盒;乐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盒;钢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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