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锐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7500号“赛1 SAI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1410号“Seesay 赛赛”商标、第24401309号“Seesay 赛赛”商标、第58630695号“赛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