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宇腾
委托代理人:菏泽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0677号“OURDO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9559号“OURS”商标、第12371808号“OUR”商标、第16162695号“OURS COFFEE 我们的咖啡及图”商标、第18351619号“咱家铺子 OURSHOP及图”商标、第21235078号“OUR_”商标、第21235153号“OURBakery及图”商标、第21235153A号“OURBakery及图”商标、第25942517号“OUR及图”商标、第25952622号“OUR OUR UNITED REVOLUTION及图”商标、第28265958号“OURS FINE WINES及图”商标、第30227916号“OURYOGA”商标、第57561028号“OURS及图”商标、第57562583号“OURS ummit及图”商标、第59374354号“OURLAB”商标、第49437876号“our 旅上引 TOUR GUID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8726号“OUR / VODKA”商标、第14345268号“ Our Gallery 我们画廊及图”商标、第25315860号“OUR Baker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四、十三、十四、十五状态未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6733号“OUR NZ-ICARE 纽兰汇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十二已无存续价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90605号“OUR 大医集团 OUR UNITED 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不应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既可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产品图片、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四作出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未生效,对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均未生效,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2. 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OUR”,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工作和人员的安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十二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十二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