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56099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及图 63256099

阅读:115432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倪建丰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09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9776号“巨美及图”商标、第24779142号“星美多及图”商标、第1692994…

  申请人:倪建丰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09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9776号“巨美及图”商标、第24779142号“星美多及图”商标、第16929945号“M·Smart及图”商标、第21756747号“M·Smart及图”商标、第10596022号“Mingqi 鸣奇及图”商标、第52368599号“漫味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各引证商标既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3256099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及图 632560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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