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80992号“甘鹏中集特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甘鹏中集特箱 42680992

阅读:126706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甘鹏中集特箱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42680992号“甘鹏中集特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068565号“中集CIMC”商标(以下…

  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甘鹏中集特箱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42680992号“甘鹏中集特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068565号“中集CI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3320号“中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在“集装箱”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误导公众。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自1980年创立以来使用的企业名称“中集”。4、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成员企业结构;

  2、申请人网站、主要业务板块、摘选年报数据等情况;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货物递送等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30年9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9类船舶出租、快递服务、液化气站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商标驰字[2007]第19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中集”商标在集装箱商品上,于2007年8月20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容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中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递送、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带司机的汽车租赁、物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快递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摹仿,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2680992号“甘鹏中集特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甘鹏中集特箱 426809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34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