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尔曼实验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6193号“伯尔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5418号“铂尔曼”商标在“抑菌洗手剂”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