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贤锋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7日对第33151104号“潮萌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体现的含义为“紧跟萌系文化的潮流资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对应的服务是以萌系文化为核心,其服务内容与萌系文化的潮流资讯相关,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定程序,争议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5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潮萌萌”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在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仅列明法条,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