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招商局(深圳)粮食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2790号“粮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43777号“粮粮到家及图”商标、第19944885号“粮到嘉”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