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瑷尔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09986号“瑷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03270号“瑷尔宝 Aierbao及图”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80101号“爱尔”商标经异议决定在“牛奶”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