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YTEC 58890966

阅读:102207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江市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吴江市飘逸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90966号“FLY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4257号“flytec”商标、第20382587号“FLYTEX”商标、第17398550号“弗莱帝 FLYT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942号“Flu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很可能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故关于该三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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