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42862号“宴山国 YANSHANG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宴山国 YANSHANGUO 59442862

阅读:88894 2022-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2862号“宴山国 YANSHAN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59350号“国山宴 YANSHAN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转让给申请人中,将…

  申请人: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42862号“宴山国 YANSHAN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59350号“国山宴 YANSHAN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转让给申请人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宴山国 YANSHANGUO”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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