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酷末(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4718号“KUMO KUMO 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9574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70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餐厅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