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石油集团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49940号“河北石油 集团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PETRO GROUP 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申请人全称。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简介、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档案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河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