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253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8125368

阅读:60460 2022-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大唐酒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5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古晋”商标经使用受到好评。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古晋…

  申请人:山西大唐酒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5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古晋”商标经使用受到好评。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古晋”商标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09件商标,其中多件以“行政区划简称、地域简称、姓氏”与“辉煌、荣耀、酿师”等文字组合的方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以“行政区划简称、地域简称、姓氏”与“辉煌、荣耀、酿师”等文字组合的方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多件,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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