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2087号“SANGRIA FLAMENCO PARADIS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3219号“SANGARIA”商标、第54792250号“SANGARIA”商标、国际注册第666327号“SANGRIT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柠檬水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料和沙司制作的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外文“SANGRIA”,可译为“桑格利亚汽酒”,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