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69797号“肯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肯倫 59769797

阅读:49598 2022-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9797号“肯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41132号“肯伦KE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设计外观、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着,未构成同一种或…

  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9797号“肯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41132号“肯伦KENL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设计外观、公司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98520号“肯伦Ke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引证商标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决定其在金刚砂(研磨用)、砂布、裁布机用砂带、裁缝用蜡、去污剂、去污粉、工业用香料、化妆品、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金刚砂(研磨用)、砂布、裁布机用砂带、裁缝用蜡、去污剂、去污粉、工业用香料、化妆品、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决定其在裁布机用砂带、肥皂、去污剂、裁缝用蜡、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牙膏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裁布机用砂带、肥皂、去污剂、裁缝用蜡、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肯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肯伦”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漱口水、美容面膜、柠檬香精油、裁布机用砂带、鞋蜡、墙纸洗涤剂、洗衣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漱口水、美容面膜、柠檬香精油、裁布机用砂带、鞋蜡、墙纸洗涤剂、洗衣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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