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9629号“GODDESS GODDESS GATH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9353号“020 GODD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15248号“CC女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99221号“HELLO!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12761号“X 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03478号“女神 GODDESS ONE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25454号“女神 GODDESS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93637号“女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25205号“女神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42717号“GODDESS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394709号“GODDESS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581397号“美无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998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3040135号“伊人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804643号“甜女 SWEET WO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4072586号“皇后镇高端婚礼定制 QUEENS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十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至十五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或在中文含义上近似,或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或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