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酷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6756号“法诗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根据其引申含义来看,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加上申请人的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成为著名的电器品牌,在实际使用也从未出现任何的混淆,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54107206号“法诗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刀石、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法诗缇”与引证商标“法诗缇”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