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头马君度维拉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6752号“魅颂诗蝶 贝拉丹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中的“魅颂诗蝶”在第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魅颂诗蝶 贝拉丹玫”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