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952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295206

阅读:98160 2022-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5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小黄鸭B.DUCK”商标的扩展和延续,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申请商…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5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小黄鸭B.DUCK”商标的扩展和延续,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收据、授权使用资料、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著作权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裁定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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