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州天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8729号“达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8766号“达房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宣传物料、实际使用场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81547号决定书决定在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租金托收;电子转账;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住所代理(公寓)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于2022年12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达房网”构成,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不动产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