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24380号“天诚同创 ETECH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3261号“ETECHIN”商标、第12939035号“图形”商标、第11050988号“图形”商标、第5430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